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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DAA
會務委員會
會籍委員會
市場研究發展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糾紛協調委員會
公益事業委員會
聯誼委員會
會籍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聖力
委員
卓慶能副主委
鄭弘昆
葉建君
黃義裕
組織職掌表
1.落實業必歸會之政策。
2.擴展會員及入會審查。
3.調查會員之需求,以作為會務推行之參考。
4.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5.協助會員辦理證照申請變更、換領等服務事項,爭取會員之合法權利。
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會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任務如左:
1.落實業必歸會之政策。
2.擴展會員及入會審查。
3.調查會員之需求,以作為會務推行之參考。
4.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5.協助會員辦理證照申請變更、換領等服務事項,爭取會員之合法權利。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遴聘本會理、監事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每二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需要推行工作或執行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應於新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書交秘書處彙編,得報請理事會統籌編列,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定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